普遍性違法,選擇性執法。這就是家法王法的特性。法治就是笑話。憲法不如擦屁股的紙,民法是斂財豪奪的工具,刑法是打屁股殺頭的依據。 不信就看看治安法的修改。誰製訂的修改條款?
很多華人都在罵自己,罵人、罵黨、罵國。每個都有一通長篇大論。華人如何不可救藥,鍋人如何卑鄙無恥下流。頗有不滅其族不甘休的架勢。在一個幾乎沒有接觸過文明的環境裡,從小到大一直被反復洗腦,生成的最初本能就是生存,絕對不是愛!四面皆敵,自然會爾虞我詐。最開心的就是比周圍的熟人都厲害。沒有指引沒有希望。在匪黨政府的壓制下,反抗也是不被允許的,所以形成這種扭曲的人格。不然的話,文革剛結束時,社會的暴虐行為比比皆是,全都是壓抑太久後的暴力發洩。共匪嚴打,把最兇悍的人全殺了。剩下的大多數都是又慫又可惡的模樣。 最不可原諒的是生活在自由社會的一些華人,明知其惡,而同流合污者。合謀奴役傻逼的聰明人。如緬北那種園區老闆、合夥人。對自己的同族人這麼狠的,基本上找不到第二個了。華人變成下等種族、劣等民族,你們外面的黃皮能確保你們同樣不被歧視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