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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于日前的治安法众议,同时密集的颁布了一系列法律而言,我们的法实在太多了。脑水者认为,完善法律就是律法的制定,恨不得吃饭拉屎都有法律规定。但从法律的层面说,世界通行的立法基础是限制公权力的范围,以保护个人的私权为基准,一句通俗的话就是“对于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对个人,法无禁止皆可行”。而上述的诸多所伪法律,全是限制个人人身自由,扩大执法的权力和范围。

传统社会下面,帝王统治之下,它实行的是王法、家法。它的立法规矩就是从皇帝本人的意志。任何行为都不得违反皇权,侵犯皇家利益。如果与自然法发生冲突,还是以皇家为尊。这个怎么理解呢?自然法对于杀人盗窃这种犯罪是必须惩处的,杀人偿命,欠债还钱。但是一个皇子犯了杀人罪后,他会被偿命吗?大概率上是不会的,最多就是皇家以家法训斥一番,罚酒三杯。最不济也是“狸猫换太子”,还落得一个“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名声。而“民怨、民愤”这些东西,必要时可以利用一下,铲除竞争对手;不喜欢的奴才等等。当年慈禧翻杨乃武、小白菜案,杀了几千颗奴才的脑袋,真正的原因是奴才们的勾结,沆瀣一气好长时间了,需要敲打整治一下,收起它们的怠慢之心,腾出一堆位置,充实府库银两,让其它奴才更加战战兢兢,让天威不可测,才是王道! 如此快意翻覆,岂不美哉!

而法治国家的立法规矩主要是限制公权力的妄为。相比个人而言,那是一个庞大的体系,个人是完全没有抵抗力的。所以法律的基准就是保护个人的权利不受侵犯,具体的条文就在宪法当中明确。所有的法律制订都必须在宪法的框架下进行。保护个人就保护了所有的人,它不因为你是总统、部长、乞丐就区别对待。总统、部长也总会有成为普通人的时候,届时也需要法律的保护。可惜大多数都不这么认为。掌权者大概都以为自己天纵英才、天命在身、人间神灵。王朝崩溃与更迭都是不够狠、不够厉的问题。几百个王朝,几千个皇帝,倒霉鬼也就几百个而已。自己是绝不会成为那个倒霉的人。人间至乐,享受一生,管他身后洪水地狱。这就是循环了三千年的因果,文明之光始终无法照耀的罪恶之地。

法律如何才能不受侵犯,不被任意玩弄,限制住那些贪婪的欲望之手?现代法治国家的起源是英国,完美的形成者是美国。羡慕美国体制而仿而效之的有海地、利比里亚,全都是该地区最贫穷落后的国家。它们真的完全效仿了吗?只见其形,不见其神。这才是关键所在。维持法律的权威才是制度完善的根本保障,利比里亚在于美籍黑人的优越感。高于其他的等级特权,奴役了非籍黑人。海地则空有躯壳,实则暴君独裁模式,数十年不间断。腐败贪污无一不在,这种视法律于无物的制度叫模仿吗?没有法治精神的社会、制度,就算制度的设计再怎么精巧绝妙,总会有心怀不轨的破坏改变,变成它们的表面游戏。华盛顿的伟大就在于作为总司令时,要号令天下是轻而易举的。但是什么阻止了他的野心,和众多好友的一起,设计了一套还算不错的制度,还良好的运行了两百多年,还仍然充满活力和希望。或许能遏制住野心和欲望的并不是人,他们是神明的化身。就像摩西于以色列人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