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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中国首父徐波对司法的控诉(上篇)

大家好,本人是中国首父徐波(此称号当之无愧,舍我其谁?经得起考验及质疑)
因本人在相关经历,及对中国司法特别是男女方面法律了解,我对中国司法基本不信任,对其中男女关系的相关处理已经极度不满,特此说明。

相关事实描述
本人徐波从未和任何人结婚,所有认识我的人,都知道我属于未婚。
我和汤某于2009年底在某网络相亲网站结识,当时我介绍及要求中,明确要求寻找温柔贤惠的处女女生作为人生伴侣。
而汤某因中意我的个人条件,虽然不满足要求,仍与我联系。
当我得知她曾经和多名男发生男女关系过(她如其他狡猾女子一样,自称只和3人在一起过),且素质等其他因素并不能满足我的人生伴侣要求,就向她说明她并不符合条件。
她表示希望继续在我身边,赞成我继续寻找其他合适的女子为女友。
之后,我们发生了性关系,她怀孕并于2011年6月生育了一女儿。
2011年7月,她提出结束男女关系,要离开。
我认为她这行为很傻,刚生孩子就抛弃孩子要离开,这并不应该。
当时我也发现汤某的各种问题,显然完全不适合为人妻,但考虑孩子,我希望孩子在我身边,不希望孩子失去父母,于是之后一直按照顾虑孩子的想法,我独自承担养孩子的支出。
之后,汤某和我有间断相处,虽然我知道她完全不具备我配偶素质,且我已有其他女友,但念及旧情及孩子,总是各方面给与她帮助。
因她毫无任何收入,在此期间,我们相互财产完全是独立的,且相关各种费用完全我额外独立承担。例如房租、水电、物业费、饮食、孩子成本等,皆为我个人从其他资金中承担。(非其账户中支出)

因她受独立女性思想影响,她希望做单亲妈妈,于是与我沟通,2012年她宣誓“永远不离开我,永远不会伤害我,否则不得好死”来骗取我信任,最终,她从我这借款数亿,用来买房及代孕生育她独有权责的子女。
(捐精协议证据可见链接,中文版:http://t.cn/A6T36SRn ;英文版:http://t.cn/A6T36SRm )
2012年到2018年期间,我陆续通过银行账户转给汤某8.19亿元人民币(这还没包含其他国内外财产)。并且在转账时,我在其中的4.19亿元备注了“借款”或“jiekuan”,汤某收款时对借款的备注无任何异议,这已经很明确双方成立了借贷关系。这些转账未包含我另外为她花费的各种开销,此外她还代我持有国内外的各类其他资产,总共价值10多亿元。
因其没足够钱偿还借款,其表示用房抵债,说明房子归我,抵消相应金额的债务。那么她还是应当偿还其他欠款。
因曾经的男女关系,以前没追究她那些巨额利息,已经是非常大的便宜了。10亿财产就算按每年2%利息,也是2000万每年。

虽然我对这些孩子没有权责,是在美国律师公证、法庭见证、FBI审核的情况下捐精所生的孩子,但我考虑毕竟有我的基因,出于传统观念的考虑,及被她谎言欺骗,还是一直在帮助和支持她。
不料她于2022年,非法遗弃抛弃所有孩子,卷款私逃。
一开始,我以为她是任性发脾气,找反复沟通,要她还钱。她一边答应,一边找各种理由拖延。
后来我告诉她这是违法犯罪行为,我会坚决追究,她才把其中的5.15亿元转回给我,但仍有3亿多元款项没有归还,其他代持资产也没有转回到我名下。

2023年底,我委托律师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汤某要求归还3亿多元,但令人没想到的是,受理的哈尔滨市松北区法院并没有支持我这个最基本也完全合理的诉求。
(判决书见链接: http://t.cn/A6T3of4x )

法院的判决逻辑是:我只提供了银行转账记录,不能证明双方有借贷的合意,且双方虽然没有结婚,但共同生活和抚育13个子女必然有共同支出,所以推断双方不是借贷关系。这是多么荒唐可笑的逻辑!
我对此说明几点:

1、备注并不是转账记录,是额外单独的资金目的说明。
没有备注的转账记录,才可能属于货款等其他原因,才需要额外其他举证。

我已证明对汤某的转账属于借款,汤某根本没有证据反驳,但仍被法院支持

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的规定,我作为原告提供备注了借款的转账记录(链接: http://t.cn/A6T3of4J ),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此时应该由汤某证明这些转账不是借款。

但她拿出什么实质证据证明这8.19亿的转账属于其他原因了吗?
完全没有。奇怪的是,法院虽然把这条司法解释列进了判决书,却没有遵照执行。

2、我与汤某没有结婚也不同居,汤某没有收入,不可能有共同生活支出

我和汤某始终没有登记结婚,而且汤某常年居住国外不跟我住在一起,我们根本就没有财产混同的事实基础。汤某压根没有工作没有收入,认识这么多年以来,她的生活支出、孩子的抚养开支都是我一个人承担,她从不照顾孩子导致孩子也不亲近她,只顾个人挥霍奢侈享乐,何谈共同生活支出?再说什么共同生活支出需要3亿之巨?这简直违反生活常识!而且我要声明,汤某举证的这13个孩子,仅其中2人是双方共同生育,而其他11人是汤某在国外接受捐精所生(相关证明附在文后),完全与我没有法律关系,即无抚养权力也无抚养义务。况且,其中还有白人混血孩子,怎么可能是我和她共同生育的孩子?是汤某同时违反中美两国法律,违法欺诈,欺骗法庭,法官罔顾事实和证据胡乱裁判。
汤某不仅撒谎,还违法抛弃了所有我和她共同生育的孩子,我在独自抚养所有共同孩子,是她侵害了我和孩子们的合法权益。此前对所有孩子共同的抚养,也皆由我独自额外出资承担,但法院罔顾事实,硬说成双方有13个子女曾共同抚养,毫无证据无中生有的说是被告在用涉案资金承担。(被告都不敢如此主张,3亿生活费更是违反常识,毫无依据,中国生活成本这么高了吗?)

3、法院只审表面不审实质,甚至忽视我变更诉求的申请

既然法院不认为我转账给汤某是借贷关系,那这三亿多元到底是什么性质?
是共同财产?
我和汤某没有结婚,汤某也没有一分钱收入哪来的共同财产! 
是赠与?
我根本就没有表示过这些转账是赠与反而明确备注了是借款,再说近十亿元的赠与是没有赠与协议随便就能认定的吗?而且她违法抛弃我们生育的孩子离开我,严重侵害了我和孩子的权益,就算赠与也可以撤回(顺便说一句,我认为彩礼也应当是附义务、可撤回的赠与,如果最终没有结婚并终身相伴,彩礼应该返还。男方给与彩礼时显然是如此,不应该被欺诈)。
是代为保管?
那更应该马上归还给我。而且我已经向法院书面申请变更诉求为返回汤某代管的财产,但法院居然完全忽视,仍然按照借贷关系简单地判决驳回。难道法院就如此只审表面而不审实质吗,就是这样贯彻公平正义和提升司法效率的?

4、法院断章取义,曲解我的话作为重要判决依据

判决中提到“庭审中原告自认曾答应汤某花销2000万元”,并显然以此作为了判决的重要依据,据此认为我有承诺赠与的行为。但实际上我的代理律师根本没有在庭审时说过这句话。后来询问法院才知道,法院作出这个事实认定的原因是我和汤某聊天记录中我说的一句话“你说我答应你花2000万,那是答应你花了离开我吗?不是跟我才花的吗?”这明明是反问否认的意思,法院却能理解成陈述肯定的意思。更何况“答应你花2000万”是汤某说的,我根本没有同意反而在驳斥汤某,意思很明显是“汤某离开了我怎么可能还给汤某花钱”?然而法院如此断章取义,曲解我的原话,糊里糊涂判决,如何让人信服司法公正!
而汤某所称的“答应”并非真相,而是大概2014年时因其自身身体问题而大月份流产时,我见她当时哭的很伤心,于是安慰她说没关系,孩子以后还可以再生。我知道她爱慕虚荣,喜欢漂亮衣服,所以说我以后给你买漂亮衣服,买很多,买1000万元的衣服。
而我追究她为什么违背诚信,私自挥霍时,她辩解谎称说我“答应给她花2000万”的。当时是语音沟通,我当场就驳斥这,我说的很清楚是1、我给你买衣服,而不是你自己私自拿钱去挥霍。2、我说的是1000万,而你是一年之内私自挥霍1600万(所以她辩解谎称2000万)。3、我说的是让你花钱后离开我的?4、这显然说的是一辈子,不是某一年或其他时间。
汤某提交的“证据”明确是我反问否定,而法官罔顾事实,毫无证据说我答应2000万,而最终离谱的判决帮骗子霸占我数亿财产。

我遭遇的司法经历,正在耗尽我对中国法律的最后一丝信任。

汤某对我和我家庭毫无贡献,完全未为我做家务、完全未对我工作有任何辅助、完全没有任何经济贡献、多年来,我们性关系极少,长期分居、她独立一个人一个房间,不愿意和我共同居住。她常年独居日本,而我和我其他女友住在一起,谈何同居?
哈尔滨市松北区法院法官罔顾事实,离谱的采信谎言作为证据(把没有我名字,捐精而生的孩子的美国出生纸,采信为证据说是我的孩子,这完全是违背契约、严重亵渎法律、严重侵害美国司法权力、严重侵害儿童权利的疯狂裁判)
清晰明确的借款说明、及客观的银行转账记录,在丝毫不明资金用途和去向的情况下,居然被认为“不足够证明借款”。
不是借款那是什么呢?代管代持?那就是非法侵占罪了。
显然不是赠与。转账备注清晰说明借款,那么显然是无赠与意识表示。
巨额财产赠予若能被法官无证据的随意认定,那对社会经济秩序是严重的破坏,所有转账都可以说是赠予来耍赖。

转账给法院的上百万诉讼费,备注诉讼费,法官们是不是也能厚着脸皮说是赠与法院的?

我从小看历史,历史说各朝代末期各贪官污吏巧立名目对百姓压迫,我以前很不理解,到底怎么做的?
现在算是亲眼见识到了,明确说明原因的转账,都能被官老爷们扭曲说成赠予。
这司法让人如何能信任?

我清楚明白,中国司法目前有极大的问题。
保护弱势群体这观念就是巨大错误!
谁是弱势群体?
0元购抢超市,谁弱势?
韩婷婷和鲍毓明,谁弱势?
小偷偷马云,应该保护马云还是保护不富裕的小偷?
流氓拿刀捅拳王,应该保护流氓?

法律应该是维护公平,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国家民族的总体利益。
保护就是奖励,奖励就是鼓励。
中国所谓对男女关系上对妇女的保护,实际结果是瓦解家庭,鼓励离婚,必然导致不婚率高(因都要嫁有钱人)、离婚率高(离婚才能分钱才能实际控制钱)、严重破坏生育(男女相互不信任,因不能利用法律问题离婚捞大钱不愿意嫁普通人)
男女相关司法处理,完全是极度短视的“妇人之见”
一群女人以自己的见识,在明显目光短浅的操纵中国司法。